審計師和董事責任

核數師的責任

本所有法定責任向 成員作出報告述明按本所的意見該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而中肯地反映貴公司在該財政年度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在任何重大錯誤陳述 , 以遵照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編及是已遵 照 妥為擬備 。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核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意見:

a. 貴公司 沒有備存充份的會計紀錄;或

b. 該等 ( 綜合 )* 財務報表與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 ; 及

本所 如沒有取得所有盡其所知所信對審計工作而言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則須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這一事實。

 

此外, 如果財務報表內沒有按《公司條例》第383(1) 條載有董事酬金或貸款給高級人員的資料,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本所須在能力合理所及範圍內,在核數師報告內加入一項陳述,述明該財務報表按規定須載有但卻沒有載有的詳情。

若財務報表於任何重大方面沒有遵守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編的規定,所有專業責任就此作出報告,除非本所認為在實際情況下有適當理由不遵守該等財務報告準則。在決定該等偏離財務報告準則 的做法是否有適當理由時,本所會考慮:

a. 為了 使財務報表作出真實而正確的反映,是否有需要作出該等偏離財務報告準則的做法 ; 及

b. 是否已就該等偏離財務報告準則 的做法作出足夠的披露。

本所須按規定閱讀有關財政年度 內董事報告的資料 ,以識別及報告與財務報表互相抵觸 的地方。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若本所認為某財政年度的董事報告內的資料與關乎該財政 年度的財務報表互相抵觸 ,本所須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意見, 及可在成員大會上促請成員注意該意見。然而,本所 無須審計或審閱該董事報告 ,因此本所不會對其 發表意見、 審閱結論或任何保證。

董事 的責任

本所將 就閣下已確認及理解以下責任為基礎進行審計: 

a.  確保公司符合“公司條例”第359條的相關規定,使公司有資格享有報告豁免權;

b.  確保貴公司 備存的會計紀錄足以供貴公司擬備 符合 <中小企>財務報表及公司條例所要求;

c. 採取 一切合理步驟,確保貴公司備存充足的會計紀錄,足以顯示及解釋貴公司的交易,以合理的準確度, 在任何時間披露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 

d. 確保 財務報表符合《公司條例》第 383 條「財務報表 的 附註須載有董事薪酬等 的 資料 」 的 規定 ,必須在財務報表附註載有 第 622G 章 《公司(披露董事利益資料)規例》 訂明 的資 料; 

e. 對 閣下認為 為使財務報表 的 擬備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所必需的內部控制負責; 

f. 向本所提供:

(i) 所有閣下知道與擬備財務報表有關的資料,如貴公司的會計紀錄和所有其他有關的紀錄及文件,包括所有管理層及股東會議紀錄及其他事項; 

(ii) 本所就審計目的而可能要求閣下提供的額外資料;及 

(iii) 在本所認為必要的情況下 不受限制地與貴公司的有關人士接觸,以獲取審計憑證。

g. 向本所提供(i) 任何被提出的書面決議及(ii)任何與決議有關而將送交貴公司成員,或於書面決議傳閱時或之前已送交貴公司成員的其他文件; 及 

h. 決議通過後 的十五天內通知本所有關已通過的書面決議。

閣下亦須負責根據《公司條例 》 擬備及批准董事報告[,以及在年報中包含的其他信息 ]

公司條例

“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主要變更

新條例下財務報表的一般規定為何?

一般規定如下

  • 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規定的財務報表(第379(1)條);
  • 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非財務報表,除非該公司是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非全資附屬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第379(2)條及379(3)條);
  • 如有關公司是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非全資附屬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該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便須擬備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第379(1)及379(3)條)
  • 除獲准的例外情況外,綜合財務報表須涵蓋公司的所有附屬企業 (第 381條);
  • 除非公司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否則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 (第380(1)、(2)、(7)條);
  • 財務報表須符合:
  • 附表4的會計披露規定 (第380(3)條);
  • 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適用的會計準則(第380(4)、380(8)條及第622C章《公司(會計準則(訂明團體)規例》);
  • 其他規定是有關提交、送交、發布(第429至432及436條)及自發修改財務報表 (第449條及第622F章《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
  •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第 447條)。

何謂「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意指合資格擬備簡明帳目及董事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獲的豁免。該等豁免是指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豁免事項包括:
  • 並無規定須在財務報表內披露核數師的酬金 (第380(3)條及附表4第2部);
  •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情況(第380(7)條);
  •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可將附屬企業豁除於綜合財務報表外 (第381(2)條);
  •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的附註須披露董事涉及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第622G章第23條);
  • 並無規定須在董事報告內披露或加入:
  • 業務審視 (第388(3)(a)條)
  • 使董事能藉購入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的安排
  • 捐贈
  • 董事辭任或拒絕參選連任的理由
  • 董事涉及在與公司的指明企業所訂立屬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
  • (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下稱「第622D章」)第3(3A)、4(3)、8(3)及10(7)條);
  • 核數師無須就財務報表述明「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的意見(第406(1)(b)條);及
  • 財務報表可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及總綱」擬備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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