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範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應評稅利潤
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依照《稅務條例》第 IV 部的規定所計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蒙受的虧損)〔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或所蒙受的虧損)除外。〕
評稅基期
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的一年;
- 如年結並非於 3 月 31 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 3 月 31 日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扣除
不可扣除的開支:-
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詳情可參閱《稅務條例》第 16 條。
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建築物翻修開支
任何人士,可將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樓宇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由實際支付該筆款項的評稅基期開始,分 5 年作等額扣除。
購置用於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開支,以及購置電腦硬件及軟件開支
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購置環保設施開支
(1) 購買環保機器
-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2) 購買環保裝置
- 由 2008/09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年度起計連續五年內,每年獲扣除該筆開支的 20%。
(3) 購買環保車輛
- 由 2010/11 課稅年度起,這類開支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
折舊免稅額
(1) 工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
- 初期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20%
-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2)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 : 建造成本的 4%
- 在擁有權終止時,則獲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課稅」。
(3) 機械及工業裝置
- 初期免稅額 : 資產成本的 60%
- 每年免稅額 : 按資產的遞減價值計算。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分別是 10% , 20% ,及 30% 。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內計算。
- 如納稅人結束業務,而該業務並無人繼承,可獲給予「結餘免稅額」。如在任何年度,變賣一項或多項資產的收入,超過此等資產所屬「聚合組」的合計遞減價值,則須徵收「結餘課稅」。
捐款的扣減
捐贈給已獲認可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和須不少於 $100 及不超過經調整後但未扣減捐款前的應評稅利潤的 35% ( 2003/04 至 2007/08 課稅年度則為 25%)。
對虧損的處理
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行業於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用以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對於實施優惠稅率徵稅的收益或利潤,計算其盈虧在抵銷其他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蒙受任何營業虧損,可在入息總額內扣除營業虧損。
資料來源: 香港稅務局 www.ird.gov.hk

